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今年开始施
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修改《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新《规定》从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业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和应急、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并2023年起开始施行。
新《规定》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臭氧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新《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因地制宜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同时,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此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在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新《规定》还明确,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覆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依法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德州市广播电视台奏嘛新闻出品)